袁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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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获缓刑:袁旭律师交通肇事案辩护案例

发布者:袁旭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3日 49人看过 举报

2026-04-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过程

20203211710分许,被告人强某某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皖N×××××号重型自卸货车,沿XX县境内XX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弯道处时,因占用对向车道,与唐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唐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程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强某某立即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202042日,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强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928日,强某某与各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20201019日,XX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强某某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袁旭律师办案心得(代理被告)

本案是一起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肇事案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如何在情节特别恶劣的法定框架内,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

一、 准确界定案件情节与量刑档次
本案造成二人死亡,已符合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我们并未回避这一情节,而是着重从过失程度、事后表现等方面论证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二、 全面梳理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
我们系统梳理了以下从宽情节并向法庭充分阐释:

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法构成自首;

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亦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积极赔偿与取得谅解:在家庭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仍多方筹措资金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初犯、偶犯:被告人无前科,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三、 着力论证适用缓刑的合理性
我们围绕缓刑的法定条件展开论述:

虽后果严重,但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自首、认罚、赔偿、谅解等均体现其悔罪表现真诚

无犯罪前科,再犯危险性低

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继续履行家庭责任。

四、 注重情理与法理相结合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既尊重事实与法律,也关注案件背后的家庭困境与社会关系修复。通过积极沟通、理性协商,推动赔偿协议达成,为被害人亲属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抚慰,也为被告人争取了谅解空间。

本案的审理结果,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的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善于在法定刑框架内寻找从宽空间,通过情节梳理、证据整合、情理阐释,为实现罚当其罪、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专业作用。


袁旭律师,男,汉族,安徽省舒城人,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2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15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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