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关键词:刑事辩护、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拘役适用
主题:律师在危险驾驶案件中,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被告人悔罪表现,成功争取从轻处罚。
二、案情简介
2020年5月4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男,无驾驶资格)在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G306国道行驶至1156公里处时,与毛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血液检测,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何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三、代理思路
袁旭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围绕以下核心思路开展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充分运用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条件。
事故后果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虽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车辆损失较小,整体社会危害性有限。
被告人家庭特殊情况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其配偶及子女需其抚养、家庭经济困难等,说明被告人系家庭主要生活来源。
无再犯风险,具备从轻处罚条件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深刻悔罪,再犯可能性极低。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家庭情况,可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律师点评(袁旭律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无证、醉酒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空间相对有限。辩护工作的重点不在于“是否构成犯罪”,而在于如何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本案中,我们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开展工作:一是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被告人在每个阶段均表达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二是向法庭完整呈现被告人的家庭困难情况,争取法庭在量刑时的酌情考量;三是强调事故后果轻微、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情节。
最终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了较轻的拘役刑罚,体现了对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司法导向。本案也再次提醒公众: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仍将面临刑事处罚,切勿心存侥幸。
袁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