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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遗弃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遗弃罪,在刑法中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罪名有一个显著特点——它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长期性、隐蔽性的特征。在辽阳,遗弃罪涉及的场景往往比较特殊。有的是子女把年迈多病的父母扔在医院不管,有的是父母把刚出生的婴儿丢在路边,有的是丈夫把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赶出家门。很多涉案者法律意识淡薄,觉得“这是我家的事”“我养不起有什么办法”,但法律对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有明确的要求,拒绝扶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是犯罪。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遗弃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子女将患病父亲遗弃在医院被控遗弃,通过论证“已恢复扶养”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五十多岁,在辽阳打工。他的父亲七十多岁,患有多种慢性病,生活不能自理。老赵和弟弟商量轮流照顾父亲,但轮到老赵的时候,他把父亲送到医院后就不管了,既不去交费,也不去接人。医院多次联系老赵,老赵以“没钱”“忙”为由推脱。老赵的父亲在医院滞留了将近一个月,最后医院报了警。老赵被以涉嫌遗弃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不是不想管父亲,是那段时间他自己也失业了,家里经济压力大,实在拿不出住院费。她说老赵后来也知道错了,把父亲接回了家,现在在照顾。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是否恢复了扶养。案发后,老赵把父亲从医院接回了家,和弟弟重新协商了轮流照顾的方案,并补交了部分医疗费用。这些事实说明,老赵的遗弃行为在案发后已经得到了纠正。第二,核实老赵的扶养能力和实际困难。老赵那段时间确实处于失业状态,家庭经济困难,他弟弟也在外打工,兄弟俩在照顾父亲的问题上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第三,收集老赵父亲的谅解意见。老人虽然受了委屈,但在老赵接他回家并开始照顾之后,老人表示愿意原谅儿子,不希望儿子被判刑。第四,收集村委会和邻居的证言,证明老赵平时对父亲并不差,这次是经济压力和兄弟矛盾叠加导致的偶发行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在案发后已经恢复了扶养,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继续照顾父亲。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那时候是真难,但再难也不能把爹扔在医院。现在知道了,有困难可以说,可以想办法,就是不能不管。”

第二个案子:母亲将婴儿交给他人后失联被控遗弃,通过论证“没有拒绝扶养”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小刘,二十多岁,在辽阳打工。她未婚生育了一个男婴,自己无力抚养,就把孩子交给了一个朋友,说“帮忙照看几天”,然后换了手机号,去了外地。朋友联系不上小刘,报了警。小刘被以涉嫌遗弃罪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年纪小,一个人在外面打工,生了孩子以后实在没办法,才把孩子托付给朋友。她说女儿不是不要孩子,是想出去打工挣点钱再回来接孩子。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小刘是否“拒绝扶养”。遗弃罪要求“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小刘把孩子交给朋友时说的是“帮忙照看几天”,这表明她主观上并没有永久放弃抚养的意图,而是暂时托付。她换手机号的行为虽然不妥,但结合她年纪轻、未婚生育、经济困难等背景,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拒绝扶养”。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小刘和朋友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她把孩子交给朋友时说的是“帮忙照看”,不是“送人”或者“不要了”。第二,收集小刘在外地打工的证据,证明她离开的这段时间确实在打工挣钱,不是完全不管孩子。第三,收集小刘母亲的证言,证明家里愿意帮助小刘一起抚养孩子。第四,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刘不具有拒绝扶养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遗弃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小刘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小刘把孩子接回了身边,在母亲帮助下一起抚养。她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不是不要孩子,我是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谢谢你帮我争取到机会,以后不管多难,我都要把孩子养大。”

第三个案子:丈夫将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送回娘家后不管,通过赔偿谅解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四十多岁,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妻子因为一场大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长期照顾。老周照顾了一段时间后觉得负担太重,把妻子送回了娘家,之后就不再过问,既不给生活费,也不去探望。妻子的娘家人多次联系老周,老周以“我已经仁至义尽了”为由拒绝接回。妻子的娘家人报了警,老周被以涉嫌遗弃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妹妹找到我,说老周照顾了妻子大半年,确实累得受不了了。她说老周不是完全不管,逢年过节也会打个电话。但妻子娘家人说老周从来没有给过钱,也没有接过人。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遗弃罪。他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负有扶养义务,将妻子送回娘家后不再过问,属于“拒绝扶养”。这个案子的辩护重点不在定性,而在从宽情节。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指导老周的家属立即恢复对妻子的扶养。老周的妻子接回了家,请了护工帮忙照顾,并补交了之前拖欠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第二,收集老周妻子的谅解意见。妻子在病中虽然受了不少委屈,但考虑到多年夫妻情分和老周的悔改表现,出具了谅解书。第三,收集老周此前照顾妻子的记录,证明他在将妻子送回娘家之前,确实独自照顾了大半年。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初犯、认罪认罚、已恢复扶养、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的悔罪态度和妻子的谅解意见。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回家继续照顾妻子。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那段时间我确实撑不住了,但撑不住也不能扔下她不管。现在我知道了,有困难可以找社区、找政府,就是不能遗弃。”

遗弃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遗弃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拒绝扶养”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暂时托付、因客观困难暂时中断扶养,和永久性拒绝扶养有本质区别。第二,案发后是否恢复扶养是从宽的关键。遗弃罪侵害的是被扶养人的生存权,恢复扶养、改善被扶养人处境,能有效降低社会危害性。第三,被害人谅解是重要的从宽情节。被遗弃人出具谅解书的,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扶养困难的实际背景,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遗弃罪的涉案者,很多是家庭负担沉重、经济困难、缺乏社会支持的普通人。他们中的一些人,在长期照护的压力下选择了逃避。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恶意遗弃”和“无力扶养”、“永久抛弃”和“暂时托付”、“拒不恢复”和“积极补救”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同时也让这些家庭有机会在社会的帮助下走出困境。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遗弃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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