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行医罪,在刑法中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法定刑分三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在辽阳的涉案者,往往不是人们想象中的“江湖骗子”。他们中的很多人是乡村里的“赤脚医生”、药店的坐堂咨询人员、养生馆的推拿师、甚至只是略懂医术的普通人。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当地行医多年,有固定的患者群体,患者对他们的评价还不低。但因为缺少那张“医师执业证书”,一旦出了事,就从“民间医生”变成了“非法行医”的犯罪嫌疑人。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行医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乡村“赤脚医生”行医多年被控非法行医,通过论证“情节不严重”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农村生活。他年轻时跟着一位老中医学过几年,会一些基本的诊疗技术,比如扎针灸、推拿、开一些简单的方子。他在村里开了一个小诊所,给周边村民看些头疼脑热、腰腿疼痛的小毛病。几十年来,村里人有个小病小痛都找他,他也没有出过什么事。老赵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只有早年办过的一个“乡村医生”证,但那个证早已经过期了。后来卫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老赵的诊所,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他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在村里行医几十年了,从来没有出过医疗事故。他说父亲看病收费很低,有时候遇到困难户还不收钱。村里人都说老赵是个好人,不是那种坑人的江湖骗子。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的行医行为是否“情节严重”。非法行医罪的入罪门槛是“情节严重”,通常包括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使用假药、劣药,或者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等情形。老赵的行医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就诊人身体损害,没有使用假药劣药,也没有被行政处罚过。他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门槛。第二,收集村民的证言和患者的评价,证明老赵的行医行为在当地有正面的社会评价,患者对他的诊疗是认可的。第三,收集老赵行医多年的记录和收费凭证,证明他没有以非法行医为业牟取暴利。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诊所关了,但他的人保住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看了几十年病,没出过事,也没赚多少钱。现在知道了,没有证就不能看病,这是法律。以后我就安安心心养老,不给别人看病了。”
第二个案子:养生馆推拿师因患者意外被控非法行医,通过论证“因果关系不成立”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开了一家养生馆,主要做推拿、按摩、拔罐等保健服务。他没有医师执业资格。某天,一位顾客在推拿后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腰椎间盘突出加重了。顾客认为老周的推拿手法不当导致了病情加重,向卫生部门投诉。卫生部门调查后,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老周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的养生馆做的都是保健推拿,不是医疗行为。她说那个顾客本来就有腰椎间盘突出的老毛病,之前也经常来推拿,这次加重不一定和老周的推拿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的推拿行为与顾客病情加重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非法行医罪要求非法行医行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个损害结果必须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调取顾客的病史资料。顾客在来老周店里推拿之前,就已经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并且有多次就诊记录。第二,申请对顾客病情加重的原因进行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顾客的病情加重与其自身腰椎退行性病变的自然进展有关,不能排除是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难以认定与推拿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第三,论证老周提供的是保健推拿服务,不是医疗行为,和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有区别。第四,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因果关系不成立,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周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周出来后,把养生馆的推拿项目全停了,只做简单的按摩放松。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顾客身体出了问题,我心里也过意不去。但那个病本来就有,不能全赖在我头上。你帮我把这个因果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药店坐堂咨询被控非法行医,通过论证“未从事诊疗活动”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药店。他本人有药师资格,但没有医师执业资格。为了方便顾客,他经常在店里给顾客提供一些用药咨询,有时候还会根据顾客描述的症状,推荐一些非处方药。某天,一位老年顾客在店里咨询后,老李推荐了一种药,顾客服用后出现了不良反应,被送到医院治疗。顾客家属投诉到卫生部门,卫生部门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老李立案。
老李被立案后,他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就是药店的药师,给顾客推荐药是药师的正常工作。他说父亲没有给顾客打针、输液、开处方,只是建议买什么药,这算什么非法行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行为和非法行医罪的核心要件之间存在明显区别。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通常指从事诊断、治疗、开具处方等医疗活动。老李作为药师,提供的是用药咨询和非处方药推荐,这些属于药学服务的范畴,不属于“诊疗活动”。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李的行为性质。他给顾客提供的只是用药建议,没有进行诊断,没有开具处方,没有实施治疗行为。第二,核实顾客出现不良反应的原因。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顾客的不良反应可能与顾客自身的过敏体质有关,也可能是药物本身的副作用,不能证明是老李的推荐存在过错。第三,论证老李的行为属于药师职责范围内的药学服务,不构成非法行医。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未从事诊疗活动,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起诉决定。老李没有被起诉,药店继续经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药师推荐药是本职工作,但要和看病开方子分清楚。以后顾客来咨询,我只说药,不看病。看病的事,让他们去医院。”
非法行医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行医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情节严重”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没有造成就诊人身体损害、没有使用假药劣药、没有被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因果关系是重要判断标准。就诊人身体损害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必须通过医学鉴定来确认。第三,“是否从事诊疗活动”是定性关键。保健推拿、用药咨询、非处方药推荐,和诊断、治疗、开具处方有本质区别。第四,认罪认罚、初犯、积极赔偿,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打击那些没有资质却从事诊疗活动、给患者带来风险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非法行医”和“保健服务”“药学咨询”,不能让那些只是在药店推荐药、在养生馆做推拿的人,被扣上非法行医的帽子。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法行医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