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鑫律师 06:00-20:00
辛鑫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889661340
咨询时间:06:00-20:00 服务地区

辽阳刑事律师辛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刑法中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有两个核心要件——第一,被组织的是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组织者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比较隐蔽。有的是控制残疾人在街头乞讨,有的是利用儿童在闹市区博取同情,有的则是以“帮忙介绍工作”为名把残疾人带到外地乞讨。涉案人员中,有真正的组织者和控制者,也有只是帮忙看管、接送、做饭的从犯。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在乞讨团伙中负责做饭被控组织乞讨,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农村生活。他的一个远房亲戚在外地“做生意”,让老赵过去帮忙做饭,说一个月给三千块。老赵去了之后,发现亲戚所谓的“生意”是组织几个残疾人在街头乞讨。老赵的工作就是每天给这些残疾人做饭、洗衣服,有时候也帮忙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推到乞讨地点。老赵知道这事不对,但想着自己只是做饭的,一个月拿三千块,比在家里种地强,就留了下来。后来这个团伙被查处,亲戚和老赵都被抓。老赵被以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去做饭的,没有打过残疾人,没有强迫他们去乞讨。她说老赵一天到晚在厨房里忙活,乞讨的事都是亲戚在管。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赵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乞讨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不参与残疾人来源的招募和控制,不参与乞讨所得的分配,只是按照亲戚的安排负责做饭和简单的推送工作。他拿的是固定工资,和乞讨收益没有直接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赵在团伙中的工作内容和工资记录,证明他的从属地位。第二,收集残疾人的证言,证明老赵没有对他们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有时候还偷偷给他们多盛饭。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较小,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赵在团伙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赵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赵没有被关进去,回到村里继续种地。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那时候觉得做饭不犯法,现在知道了,给那种团伙做饭也是帮忙犯罪。以后不管谁叫我去干活,我先问清楚是干什么的。”

第二个案子:以“介绍工作”为名带残疾人乞讨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使用暴力胁迫”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小生意。他认识了一个外地的残疾人,对方说想找份工作。老周说可以带他去外地“做点小生意”,实际上是把残疾人带到一个人流密集的地方乞讨。老周给残疾人安排了住处,每天接送他去乞讨地点,乞讨所得由老周统一管理,老周负责残疾人的吃住和日常开销。后来警方查获了这个案子,老周被以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确实带残疾人去乞讨了,但他没有打过那个残疾人,也没有强迫他。她说那个残疾人是自愿跟老周去的,因为他在老家找不到工作,跟着老周至少有饭吃、有地方住。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要求“以暴力、胁迫手段”。如果老周没有使用暴力、胁迫,而是残疾人自愿跟随,那这个案子的定性就存在疑问。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残疾人的陈述,证明他是自愿跟老周去的,老周没有打过他、没有威胁过他。第二,收集老周和残疾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两人是协商一致的,不是强迫关系。第三,收集老周为残疾人提供食宿的证据,证明老周确实承担了残疾人的生活开销。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不符合组织残疾人乞讨罪的核心要件,即便构成犯罪,情节也较轻,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和残疾人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那个残疾人被送回了老家。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带他去乞讨是不对,但我确实没有打过他。你帮我把这个区别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被雇去接送乞讨儿童被控犯罪,通过论证“不知情”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朋友老陈找到他,说自己开了个“培训班”,需要人每天接送几个孩子上下学,让刘帮忙开车,一天给两百块。小刘觉得就是接送孩子,没想太多就答应了。他每天按照老陈的安排,把几个孩子从一个出租屋送到一个商场门口,晚上再接回来。他从来没有问过这些孩子在商场门口做什么。后来警方查获了这个案子,原来老陈是组织儿童乞讨的团伙头目,那些孩子在商场门口乞讨。小刘被以涉嫌组织儿童乞讨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开车的,根本不知道那些孩子在干什么。她说老陈说那些孩子是培训班的学员,小刘以为就是普通的接送。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利用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乞讨活动的组织,不参与儿童的控制和管理,不参与乞讨所得的分配,只是按照老陈的安排接送孩子。他对孩子们在商场门口做什么完全不知情。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小刘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陈告诉他的是“培训班”。第二,证明小刘从来没有进入过孩子们乞讨的场所,对乞讨活动不知情。第三,论证小刘不具有组织儿童乞讨的主观故意。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刘对乞讨活动不知情,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刘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开了几天车,差点开成了组织乞讨的共犯。以后不管谁让我接送孩子,我都得问清楚孩子是干什么去的。”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残疾人、儿童自愿跟随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组织乞讨罪。第二,“主观明知”是共犯辩护的关键。被蒙骗参与、不知道是乞讨活动的,要争取不构成犯罪。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做饭、开车、看门,不参与组织策划、不参与利益分配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没有虐待行为,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涉案者,很多是被雇来打杂的普通人。他们中的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找工作时没有留意老板在做什么,结果被卷入了犯罪链条。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组织者”和“被雇佣者”、“暴力胁迫”和“自愿跟随”、“明知”和“被蒙骗”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辛鑫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6
  •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 执业16年
    • 13889661340
    •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13次 (优于92.8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8次 (优于93.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230分 (优于98.1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56篇 (优于85.96%的律师)

    版权所有:辛鑫律师IP属地:辽宁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4526 昨日访问量:47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