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类型:律师仲裁案例
业务类别:劳动争议
代理律师:李荣梅律师
律师事务所: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于2025年6月3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档案整理员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计件方式计算。在职期间,委托人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被申请人从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加班费。
2025年10月,被申请人未足额发放委托人当月工资。2026年2月7日,被申请人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给出两个方案:一是将委托人劳动关系转至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二是给予2500元补偿金协商离职。委托人未接受上述方案。2026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以委托人不认可补偿方案为由,恶意停止委托人的工作、不提供工作条件,强行逼迫离职,并明确告知委托人“明天不用来了”。
委托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加班费未果,遂委托李荣梅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二、代理意见
李荣梅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确立了以下代理思路:
(一)全面梳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李荣梅律师系统收集并整理了委托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委托人与被申请人处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入职时间和被动离职事实)、面谈录音文字稿和电话录音文字稿(证明辞退原因、入职时间、未签合同、违法辞退及离职时间)、委托人自行记录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申请人的各月份工作量及工作明细(证明加班事实)等。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精心梳理,清晰呈现了案件全貌,为仲裁庭认定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精准适用法律,逐一击破被申请人抗辩
针对被申请人的各项抗辩,李荣梅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
关于未足额支付工资。被申请人辩称按件计薪、工资有高有低。李荣梅律师指出,2025年10月委托人实际出勤19天,被申请人仅支付1866元,低于法定标准;2026年2月被申请人仅支付1459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计件工资亦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辩称委托人未在第一时间提出赔偿要求、在无合同状态下继续工作属于默认接受。李荣梅律师指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未及时主张而免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未签合同系因委托人原因所致,应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违法解除。被申请人辩称系协商解除、不存在违法辞退。李荣梅律师提交了面谈录音和电话录音文字稿,证明被申请人在未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不再安排委托人的工作,并明确告知“明天不用来了”,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
关于加班费。被申请人辩称周六上班正常计薪、未安排额外加班。李荣梅律师提交了委托人自行记录的各月份工作量及工作明细,证明委托人每周工作六天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精确计算各项诉求金额
李荣梅律师逐项核对了委托人的各项损失:
2025年10月工资差额:334元(实际出勤19天,实发1866元)
2026年2月工资差额:921元(按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660元(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违法解除赔偿金:5585元(2N)
周六加班费差额:2735.6元
(四)充分论证举证责任分配
李荣梅律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指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出勤天数、工资计算标准等均由被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完全采纳了李荣梅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如下
:
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委托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6月30日至2026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支持工资差额:被申请人支付委托人2025年10月工资差额334元。
支持最低工资补足:被申请人支付委托人2026年2月工资差额921元(按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支持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支付委托人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660元。
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被申请人支付委托人违法解除赔偿金5585元(2N)。
支持加班费:被申请人支付委托人2025年至2026年周六加班的工资差额2735.6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等多个争议焦点,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未签劳动合同不能以劳动者“默认”为由免责。被申请人辩称委托人在无合同状态下继续工作属于“默认接受”,这一主张未被仲裁庭采纳。李荣梅律师明确指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未及时主张而免除
。这一观点为同类案件中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2.录音证据在违法解除认定中的关键作用。本案中,李荣梅律师提交的录音证据成为认定违法解除的关键。被申请人虽辩称系协商解除,但录音中“明天不用来了”的表述充分证明了被申请人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这提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应注意保存沟通记录和录音证据。
3.计件工资亦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被申请人以按件计薪为由抗辩工资低于标准,未被仲裁庭采纳。李荣梅律师指出,无论何种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一主张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
4.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本案中,仲裁庭认定一周上六天班,分别按照不同时间段的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周六加班工资差额,为计件工资制下加班费的计算提供了参考路径。
5.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有效运用。李荣梅律师充分运用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指出出勤天数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被申请人未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策略有效减轻了委托人的举证负担。
五、结语
本案中,李荣梅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证据梳理能力和精准的诉讼策略,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全面胜诉,六项仲裁请求全部获得支持。从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工资差额,到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和加班费,每一项诉求均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
。本案充分体现了李荣梅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以全面收集证据为基础,以精准适用法律为核心,以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展现了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与责任担当。
李荣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