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民间借贷纠纷
代理律师:李荣梅律师
律师事务所: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因与两名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因合伙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且自身征信记录不佳、不具备银行贷款资质,遂与委托人协商,由委托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多家金融机构申请消费贷款后转借二被告使用,银行贷款本息由二被告负责偿还。
2023年8月29日,委托人向张家口银行申请两笔个人消费贷款(金额分别为60000元和20000元),同日向华夏银行申请贷款56501元,以上三笔款项共计136501元于当日一次性转入被告周某账户。2023年8月31日,委托人向南京银行(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50000元,到账后立即转入被告周某账户。以上委托人共计向二被告提供借款本金286501元。
借款初期,委托人将还贷银行卡交由被告周某直接向银行偿还贷款。2024年2月,因二被告还款不及时导致委托人个人征信受到影响,委托人收回银行卡。此后二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还款资金支付给委托人,再由委托人向银行偿还,不足部分由委托人代为垫付。
截至起诉时,委托人已代为垫付银行贷款本息96278元,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59541.4元,两项合计255819.4元。委托人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李荣梅律师提起诉讼。
二、代理意见
李荣梅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确立了以下代理思路:
(一)精准梳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李荣梅律师全面梳理了委托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南京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款计划、张家口银行两份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华夏银行还款账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委托人与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红包及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系统整理,清晰呈现了资金流向——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至委托人账户,再由委托人转入被告账户的全过程,为案件的事实认定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直面合同效力问题,主动适用法律规定
本案面临的核心法律风险在于:委托人的出借资金全部来源于银行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李荣梅律师预见到法院极有可能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在诉讼策略上并未回避这一问题,而是主动向法庭阐明案件事实,引导法院在合同无效的法律框架下正确处理各方权利义务。
(三)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全力主张利息损失赔偿
李荣梅律师深知,合同无效后委托人将面临无法按约定利率主张利息的风险,但委托人因向金融机构贷款而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属于其实际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荣梅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论证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委托人虽明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违法仍实施该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二被告因自身征信问题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主动要求委托人帮忙贷款供其使用,是案涉转贷行为的发起者和实际受益者,且委托人并未从转贷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仅是出于朋友情谊提供帮助
。基于此,李荣梅律师主张二被告应对委托人的全部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已偿还款项应优先冲抵利息,剩余部分再冲抵本金。
(四)精确计算损失金额,确保诉请有理有据
李荣梅律师逐笔核对了每一期银行贷款的偿还情况,精确计算了截至庭审之日各笔贷款的已偿还本息、剩余未还本息,以及二被告已支付的款项,最终得出委托人实际损失为255819.4元的精确数据,确保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计算依据。
三、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李荣梅律师的代理意见:
认定合同无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认定委托人与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支持返还本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判决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86501元。
支持利息损失赔偿: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二被告作为转贷行为的发起者和实际受益者,应对委托人的全部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已偿还款项优先冲抵利息,剩余部分冲抵本金
。
全额支持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委托人支付款项25581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9.23元及保全费1770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合同无效不等于权利落空。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虽被认定为无效,但借款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仍应予以返还,出借人因向金融机构贷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仍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主张赔偿
。李荣梅律师准确把握了这一法律要点,在合同无效的不利局面下仍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全额赔偿。
2.过错程度的论证是利息损失赔偿的关键。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委托人全部利息损失由二被告承担,关键在于李荣梅律师成功论证了二被告是转贷行为的发起者和实际受益者,而委托人仅是出于朋友情谊提供帮助、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这一论证有效区分了双方的过错程度,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
。
3.证据梳理是胜诉的基础。本案涉及四家金融机构、多笔贷款、数十期还款记录,资金往来复杂。李荣梅律师对全部银行流水、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精确核算,使法院能够清晰认定案件事实,为判决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
4.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维权路径。本案表明,即使出借人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只要能够充分证明借款人的过错程度、精确计算实际损失,仍有可能通过诉讼获得全额赔偿,为同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维权参考。
五、结语
本案中,李荣梅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证据梳理能力和精准的诉讼策略,在借贷合同面临无效认定的不利局面下,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全部损失255819.4元,并争取到了由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充分体现了李荣梅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以精准的法律判断为基石,以严谨的证据梳理为支撑,以实现委托人核心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李荣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