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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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林权争议专案获改判

发布者:韩旭涛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13日 2248人看过 举报

2025-05-13

律师观点分析

典型意义:王某某2006年与村小组签订荒地承包合同,经过土地测绘,实地踏勘,2012年获得007号林权证,土地面积188亩,2017年采石场到王某某林地毁林采石,王某某提起侵权诉讼,胜诉。村小组此后提起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之诉,返还土地之诉,后撤诉。2018-2022年村小组申请撤销007号林权证,县政府成立各大局长为成员的专案组,2022年县自然资源局变更007号林权证面积为108亩。王某某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撤销自然资源局变更登记行政行为。

本案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公示公信原则,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行政诉讼不可多得的胜诉典型案例


一、 案情简介:

王某某2006年承包荒地,2012年获得007号林权证,面积为188亩。2017年王某某与采石场侵权诉讼,王某某胜诉。2018-2022年村小组提起土地承包合同撤销之诉,土地返还之诉,村小组撤诉。2018-2022年村小组申请撤销007号林权证,县政府成立专案组,2022年县自然资源局变更007号林权证面积为108亩。

1、王某某2006年承包土地,2012年依法获得林权证

2006年11月某县村小组发布招标公告,对村十组的荒山一片发包,核准王某某承包了1号地块,王某某与村十组签订了《荒地承包合同》,约定王某某承包村十组荒地一片用于种植林木,明确了四至界限和承包期限,合同经过了某县公证处公证。

王某某接手荒地后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种植林木。王某某为保护财产权益,明确种植范围,2010年8月王某某申请办林权证,林业局测绘技术人在村小组长,林业站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王某某的宗地现场测绘,测绘后宗地面积为188亩,“村十组”、村民代表开具证明,证实王某某承包地四至界限清楚,权属无争议,请求为王某某办理林权证。经县林业局审查同意,县人民政府审核公示,2012年县政府向王某某颁发了007号林权证,面积为188亩,使用年限到2037年,王某某从签订承包合同至今一直在承包地上种植林木。

2、采石场毁林开山侵占王某某林地,王某某为护林与采石场经历了侵权诉讼。村十组要求撤销王某某007号林权证,减少王某某林权证面积,经历了承包地合同撤销之诉,返还承包地之诉。

(1)、2011年3月7日“村十组”与采石场《荒山、荒地承包合同》,同意在山林采石,2017年采石场到王某某的林地采石,并设置了铁丝铁桩网,王某某认为采石场侵权,向县法院起诉,判决认定了王某某007号林权证合法,2019年2月判决采石场侵权,拆除铁丝网。

(2)、王某某抵制采石场到承包林地采石,“村十组”用尽一切办法缩小王某某林地面积。2017年12月“村十组”向某县政府办提交了《情况反映》,以2012年王某某办理林权证时“村十组”组长在内的相关人员没有被通知过踏查现场确认,致使林权证面积出入太大为由,请求变更王某某林权证。

2017年12月县信访局将该事项交由县林业局处理,县林业局回复,认为王某某提供办证材料齐全,符合办证要求,办证程序合法,申请办理的007号《林权证》的四至界限与《荒山承包合同》四至界限相一致,“村十组”反映的诉求不符合林权证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

(3)、2018年3月“村十组”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某某的承包合同,“村十组”后撤诉。2018年9月5日“村十组”向某县政府提交《林权证变更申请书》,要求撤销王某某的《林权证》,街道办向县政府提出意见,另案处理后才能确定处理意见。2019年1月“村十组”向县政府提交《再次申请变更林权证的申请》,2020年6月县政府作出撤销王某某007号《林权证》的决定。

(4)、2020年7月王某某对县政府撤销007号《林权证》的决定不服,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县政府撤销林权证已超越法定职权,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2020年12月判决撤销行为无效。

(5)、2022年1月“村十组”向县法院起诉王某某要求返还76.96亩土地,后撤诉。

3、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重新组织人员踏勘,撤销007号林权证,王某某的林地面积由188亩缩水为108.61亩

2022年7月县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担任组长,各大局局长为成员的县级专项领导小组,并分配了职责,解决处理王某某的土地更正登记问题。工作组成立后,县自然资源局向村小组长、村民重新做笔录,村小组长、村民推翻了以前的陈述,否认去现场踏勘过,说之前的踏勘面积是错误的。县自然资源局向办理007号林权证时测绘人员黄某了解办证时的实地踏勘情况,黄某证实2012年办证时有村小组长,村民代表在场。林业站工作人员龚某否认踏勘时有村小组长、村民代表在场。

2022年10月自然资源局组织测绘公司和村十组对王某某2006年承包合同界线进行现场踏勘,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完全否定了自己以前的陈述。勘测结果认定007号林权证界线超出王某某的承包界线面积79.39亩。王某某认为以上勘查错误,勘查人员未按照林权证上的点进行勘测,勘测范围缩小承包山地范围,勘测面积错误。

2023年2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更正登记公告,认定007号林权证登记错误,决定作废007号不动产权证,原林权证地块总面积188亩,更正登记为108.61亩,


二、县自然资源局撤销林权证后,王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四次审理,王某某终审胜诉,79亩林地免遭毁林开山

王某某认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不真实的踏勘勘查和询问笔录,做出变更登记,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变更登记违法,应当撤销,提起诉讼。2023年4月26日起诉撤销变更登记,县法院认为应先行政复议,2023年7月11日做出(2023)云0424行初4号裁定,驳回起诉。王某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2023年10月25日做出(2023)云04行终90号裁定,发回重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的重新测绘行为合法有效,2023年12月28日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依法提起上诉。此时,王某某找到了我代理二审诉讼,接手案件后我到县自然资源局调取了林权申请、变更、撤销的原始证据材料,向二审法官提交了完整的林权登记材料。提出了2010年申请林权登记时村民代表、村小组长的现场踏勘,相邻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四至界限,县林业局测绘人员实地勾图测绘,各级政府审核,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无论办证程序,还是登记内容,王某某办理的林权证都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县林业局2018年的信访答复了007号林权证的合法有效。县政府成立专案组后,有关村民、村小组长推翻了以前签字确认的陈述,做了不真实的林地界限陈述,应为无效,2022年的界址踏勘无四至相邻人在场,勘测点错误,所做的测绘报告结论也是错误的。

本代理人提出行政机关撤销007号林权证,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第336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337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行政机关撤销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确定了信赖保护原则。《林权登记申请表》上记载的林木有20868株。现《林权证》被变更缩小了近一半的承包地面积,这近一半的林木又该如何补偿?撤销林权证,收回承包地,对王某某土地上的林木直接没收,这属于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益,行政主体应本着物权公示公信、诚实信用的精神,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做出行政行为。

再次,撤销林权证,减少的林地确权给村小组,村小组欲将该土地转给公司毁林开山。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法确定的正当原则,其目的具有非法性。毁林采石破坏生态,王某某的起诉不仅仅是为保护合法的林权,更是守护着一片森林。本案不仅仅涉及王某某的物权权益,更涉及一座山林的生态保护,变更登记后,79亩的林地将会被毁林采石,严重影响王某某和周围众多农户的果林种植。期待中央提出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在实处。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2012年办理林权证时,林业局测绘人员地勘测绘时有村小组长、村民在场指界,四至界限清楚。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更正登记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县自然资源局的变更登记行为。王某某终审胜诉!

三、延展分析

1.林权证的面积更正是否合法?

从本案争议焦点来看,县自然资源局对《林权证》面积的更正登记行为是否合法,需结合事实依据、程序合法性及权益影响进行多维度分析。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更正登记需满足权利人书面同意或存在登记错误之充分证据。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虽以实地勘测主张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未提供原始承包合同与林权证登记面积不一致的权属来源证据,例如村小组与王某某在2006年承包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面积或四至界限与188亩存在冲突。行政机关在未通知相邻权利人指界或未书面告知结果的情况下径行更正,程序违法。本案中,勘测结果未与承包合同、历史公示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导致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从原登记合法性角度,王某某2012年取得的林权证经过公示且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已生效的行政登记具有确定力,非因重大错误不得随意变更。县自然资源局在未推翻原登记程序合法性的前提下,仅以十年后的勘测结果主张面积错误,难以证明原登记存在实质性瑕疵。林权证登记范围需与承包合同四至一致,但若实际使用范围与登记面积相符,则不宜仅以数字差异否定登记效力。本案中,王某某自2012年起持续使用登记面积,村小组虽多次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承包合同约定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的直接证据,其主张更多基于“客观事实”的笼统表述,缺乏权属依据支撑。实践中,行政机关对历史登记行为的纠错需遵循严格证明标准,避免损害既有权利人的信赖利益。

就权益影响而言,县自然资源局的更正行为直接减损王某某的财产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机关对减损权益的行政行为负有更高举证责任。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未提供足以推翻原登记效力的证据链,例如原始勘界记录、承包面积计算依据等,其提交的实地勘测数据虽显示面积差异,但未排除测量方法差异、历史地形变化等可能性。行政机关在无充分权属证据时,不得以单方测量结果否定已公示登记的面积。此外,根据《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核(换)发林权证操作办法》,面积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或权属争议程序解决,而非直接启动更正登记。县自然资源局未先行调解即作出更正决定。

综上,县自然资源局的更正登记行为在事实认定上缺乏充分权属证据支撑,程序上存在未保障权利人参与、未履行必要公示及争议调解义务等瑕疵,其合法性难以成立。二审法院基于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正当的审查标准。

四、办案心得

在处理王某某与县自然资源局、林权更正登记一案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严谨性,以及作为法律从业者所需具备的专业素养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以下是我从本案中获得的一些办案心得:

1、?注重细节,确保事实清楚?:

行政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的事实和证据,作为法律从业者,必须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本案中,我认真查阅了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公证书、林权证、申请书、证明文件等,并通过庭审质证,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的关键事实。

2、?深入调查,全面了解案情?:

为了全面了解案情,我深入调查了案件的背景和相关情况。通过调阅相关部门的档案材料、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我逐渐理清了案件的脉络和争议焦点。这不仅有助于我更好地理解案件,也为后续的诉讼策略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3、?严格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严格适用法律的原则,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本案中,我仔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件事实,对双方的诉辩意见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判断。最终,我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公正的裁判。

4、?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素养?: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在本案中,我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类似案例等方式,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

总之,通过办理本案,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严谨性,也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秉持严谨、细致、公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作者: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韩旭涛律师)

韩旭涛律师,专职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法学学士,现就职于云南力传致道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副高级),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力传致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7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土地纠纷、合伙联营
云南力传致道律师事务所
1530120********27 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土地纠纷、合伙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