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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之探讨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 |429人看过举报


《民法典》总则编法律适用调研报告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探讨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当事人出于其特殊的需求或者受特殊因素的制约,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约定了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而影响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第158条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如果甲今年通过司法考试,甲将其司法考试资料赠与乙。那么甲今年通过司法考试就是该赠与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如果甲今年通过了司法考试,该赠与合同生效。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典》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唯有其所附条件具有相应的法律特点,应当符合特殊的法律需求,故应当注意所附条件的特性和种类。

二、附条件的法律特点

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需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所附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所附条件为生效条件的,应视为民事法律行为未附条件;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

2.所附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未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件。所附条件为生效条件,未来必须发生的应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未来必须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永久不生效,应视为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未来必须发生的应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解除;未来必须不发生的,应视为未附解除条件。

3.所附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所附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附条件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或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5.所附条件应当是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从而,如果当事人的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三、附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前者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后者的作用则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件成就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解除。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59条,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己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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