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3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终5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响水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A,响水县XX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C因与被上诉人响水XX公司、陈虎、江苏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1民初3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B、C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B、C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B、C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陈 娴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