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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响水县XX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朱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3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响水县XX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盐行终字第00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B,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响水县XX,住所地在响水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该局法制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诉被上诉人响水县XX(以下简称响水住建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行初字第000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系响水县XX项目的被拆迁人,回迁安置房位于XX36#楼,2014年5月25日,原告A向被告响水住建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将“2004年中央花苑项目安置办法”、“被拆迁户安置房领取流程”等三项政府信息的书面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后,用挂号信邮寄给原告,被告响水住建局收到原告A的申请后,于同年6月3日作出《对郑XX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答复》,该答复称:“1、原告申请公开的‘2004年中央花苑项目安置办法’保存于响水县XX,原告可直接到该办确认无误后领取复印件;…”,该答复于同年6月9日邮寄给原告A,因原告A一直未按告知的方式和途径去获取相关信息,被告于同年7月9日将《县城中央花苑改造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信息复印并加盖单位档案室印章后邮寄给原告A,在此期间,原告A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被告响水住建局对其作出的《对郑XX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答复》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响行初字第0033号行政判决,判决认为,被告响水住建局对原告A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后对原告申请的相关信息向其予以公开,对没有制作和保存的信息已尽到了告知和说明的义务,并不影响原告的实体权利,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A不服,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盐行终字第0017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A于2014年11月6日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于2014年5月25日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被告直至2014年7月9日才将《县城中央花苑改造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信息公开,应当确认被告响水住建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其所申请的“2004年中央花苑项目安置办法”的准确、完整信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A于2014年5月25日书面申请被告响水住建局公开“2004年中央花苑项目安置办法”等相关信息,被告响水住建局于2014年6月3日作出书面答复,告知A获取相关信息的方式、途径以及相关信息制作、保存的机关,因原告A一直未按告知的方式和途径去获取相关信息,被告响水住建局于同年7月9日将其所保存的《县城中央花苑改造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信息复印并加盖单位档案室印章后邮寄给原告A,原审法院生效的(2014)响行初字第0033号行政判决,已对被告响水住建局的该起依申请所履行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就已生效的判决所羁束的内容再次诉讼,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缴款人,
上诉人A上诉称:1、(2014)响行初字第0033号判决仅针对被上诉人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对B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答复》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标的被上诉人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该行为不受(2014)响行初字第0033号判决的拘束,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2、上诉人于2014年5月25日寄出信息公开申请,被上诉人于2014年7月9日才将部分信息邮寄给上诉人,已超过法定期限,且“被拆迁户安置房领取流程”和“2004年中央花苑项目安置办法”至今未提供,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响水住建局答辩称:1、(2014)响行初字第0033号判决书已经对本案所涉作出过处理,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予驳回;2、(2014)响行初字第0033号判决已确认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的《对郑XX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答复》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已将《县城中央花苑改造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向上诉人公开,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所提供的证据、依据,原审法院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对事实和证据认定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响水住建局作出的《对郑XX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答复》,以及2014年7月9日将原告申请的相关信息复制、提供给了原告,均是根据上诉人A2014年5月25日的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对2014年7月9日被上诉人响水住建局将相关信息复制、提供给原告的行为,生效的(2014)响行初字第0033号行政判决书已经进行了审查,并作出评判,上诉人A对该行为再行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王为C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D
响水律师——朱建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毕业。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创建合伙人,执行主任。执业24年,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19********0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