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谭某与王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三名子女由男方王某抚养,女方谭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及室内物品归谭某所有,王某须配合办理产权证;王某名下某AXXXXX轿车归其所有;王某需补偿谭某共计30万元,于每年腊月二十八日前转账3万元直至付清;此外,欠谭某父母的10万元债务由王某负责偿还。离婚后,王某仅支付了第一期补偿款3万元。对于第二期3万元补偿款,经谭某多次催讨,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予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谭某委托郭钧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支付第二期补偿款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款支付义务,以及谭某是否曾口头放弃该债权。庭审中,王某辩称签订协议属实,但其独自抚养三个孩子,经济能力有限。王某主张谭某曾口头表示后续补偿款不再索要,只需王某偿还其母亲的债务即可,故拒绝支付。对此,郭钧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首先,《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其次,王某主张谭某口头放弃债权,属于对书面协议内容的重大变更,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最后,王某已实际偿还了谭某父母的债务,这与协议约定并不冲突,不能以此作为免除其支付补偿款义务的合法抗辩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郭钧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谭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已正式生效。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第二期补偿款3万元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王某理应按约履行支付义务。王某关于谭某口头放弃债权的抗辩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某补偿款3万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口头放弃债权”及“抚养困难”为由的抗辩,郭律师迅速厘清法律关系,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在证据组织与庭审表现上,郭律师紧扣书面协议的契约效力,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力驳斥了被告缺乏证据支持的口头主张,维护了书面协议的严肃性。同时,郭律师通过清晰的逻辑梳理,向法庭充分证明了原告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高效化解了当事人的财产纠纷,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