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09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及《股份合作协议》等文件,约定李某出资600万元参与某煤矿公司的煤矿资源整合及开采,占股30%,付某等人占股70%。协议签订后,李某陆续支付了600万元投资款,并实际参与了部分煤矿的开采与经营活动。2013年,涉案煤矿探矿权延期失败。2016年,某区政府下发通知决定关闭该煤矿公司。2024年,李某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或予以解除,并要求付某、徐某、刘某、王某等十六名被告连带返还投资款600万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250万元,合计850万元。刘某、王某作为被告之一,委托郭钧律师应诉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案涉《合作协议》及《股份合作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原告李某主张协议实为采矿权转让合同,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应属无效;被告方则主张协议为股份合作与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二,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及返还款项。原告主张因探矿权失效及煤矿被政府关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并返还款项;被告方主张原告已实际参与经营,合同目的已实现,且合伙尚未清算,不应返还。
第三,刘某、王某等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各被告为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刘某、王某辩称未签订案涉协议,未实际参与合伙经营与出资,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对煤矿股权比例、出资金额及收益范围的内部商定,性质为股份合作而非采矿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实际参与煤矿开采,合同处于履行之中。在煤矿被政府关闭前,原告作为投资人应知晓相关情况,其投资本身存在商业风险。在合伙尚未清算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出资款于法无据。最终,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万余元由原告李某负担。郭钧律师代理的刘某、王某成功免除责任。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研判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要求全体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诉求,郭律师敏锐抓住合同相对性及合伙关系认定的核心,指出刘某、王某并未实际参与合伙经营与出资,不应受案涉协议约束。庭审中,郭律师结合证据充分论证了原告投资属于商业风险且未经清算,成功切断当事人与案涉债务的关联。最终法院全面驳回原告诉请,郭律师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密的逻辑策略,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巨额赔偿危机,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