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5年,某村委会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村级公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项目实施,工程造价按综合单价结算,并约定了违约责任。案涉工程系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双方进行结算并送交某审计局审计。审计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局审定金额为准,并约定了总价下浮比例。某审计局出具报告,认定部分工程款因多计工程量予以核减,对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部分不作审计结论。
此后,某建筑公司认为审计存在漏项且不应下浮,遂起诉要求某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120万余元及违约金18万余元。某村委会则辩称已按审计结论超额支付进度款,不存在违约,并反诉要求某建筑公司返还多付的工程款3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某村委会是否欠付工程款及具体金额,核心在于审计核减部分及不作结论部分的认定,以及补充合同中下浮比例的适用;二是某村委会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三是某建筑公司是否应退还多付的工程款;四是因未按图施工产生的鉴定费用应如何分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以审计金额为准,审计核减部分予以确认。对于不作审计部分,虽某建筑公司未按图施工,但工程已交付使用,经鉴定机构出具推断性意见,结合公平原则,该部分金额不应再下浮。关于运费增加部分,因合同未专项约定,属商业风险,不予计入。最终认定工程总价款为296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89万余元,某村委会尚欠7万余元。
关于违约责任,某村委会在审计前已拨付的进度款超过审计金额,对不作审计部分未达成一致,不构成逾期违约。关于反诉,因总工程款尚欠付,故不支持返还请求。关于鉴定费,因某建筑公司未按图施工引起,但某村委会未尽监管义务,酌情按比例分担。法院最终判决:某村委会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7万余元;驳回某建筑公司其他诉求;驳回某村委会反诉请求。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高额索赔,郭律师紧扣“以审计结论为准”的核心条款,有力论证了村委会已超额支付进度款、不存在违约的事实,成功驳回对方违约金诉求。在反诉与鉴定费分担上,郭律师敏锐指出原告未按图施工的过错,促使法院认定村委会未尽监管义务,从而将鉴定费按比例分担,大幅降低了当事人损失。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对工程审计规则的深刻理解,有效维护了某村委会的合法权益。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