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水果公司诉称,被告某包装公司成立之初因无经营场所,经原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实际控制人某供销社决策同意,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附某号等四处房产交由某包装公司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约定使用期限至经营结束。后某包装公司经营不善,营业执照于2006年被依法吊销,丧失经营资格。原告认为,依照约定某包装公司应返还上述房产,但经调查发现,该四处房产多年来一直被另一被告某食品厂占有并使用。原告及主管部门多次要求两被告返还房产及孳息152万余元,均遭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四处房产,并返还占有期间获得的孳息152万余元,承担案件受理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的权属争议及返还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告某水果公司主张,涉案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两被告在丧失使用条件后拒不返还,构成无权占有,应当承担返还原物及孳息的民事责任。
被告某食品厂则提出抗辩,指出涉案房产的分配与使用并非普通的民事租赁或借用关系,而是源于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某包装公司与某食品厂对涉案房产的占有和使用,是基于某供销社《关于水果公司与包装厂分家资产、产权落实的议事纪要》等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性划转和改制安排。因此,该纠纷本质上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引发的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关于水果公司与包装厂分家资产、产权落实的议事纪要》及相关企业改制文件,涉案房产的权属及使用权属变动,系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某水果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在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力与精准的诉讼策略。面对原告要求返还房产及巨额孳息的诉求,郭律师没有局限于物权占有的表层争议,而是深入剖析案件历史背景,精准识别出本案系企业改制与国有资产行政性划转引发的纠纷。通过向法院提交关键的改制议事纪要等证据,郭律师成功将案件定性引导至“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程序性抗辩上。这一策略直击案件要害,从根本上阻却了原告的实体诉求,最终促使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陷入漫长的实体审理与巨额赔偿风险。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