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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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胜诉!郭钧律师应对被告缺席审理,落实离婚协议约定每月 1000 元抚养费

发布者:郭钧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9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谭某与被告吕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2月生育一女吕小某。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16年7月在某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婚生女吕小某随女方谭某生活,男方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然而离婚后,被告吕某始终未按协议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2017年期间,原、被告曾短暂同居,直至2018年10月6日再次分开。原告谭某作为打工族收入微薄,且还需抚养与前夫生育的另一孩子,独自承担抚养义务十分困难。在被告明确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原告谭某委托郭钧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自2018年10月7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被告吕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被告吕某是否应当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支付婚生女吕小某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其二,在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起止时间及给付方式,且被告缺席审理无法组织调解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依法酌定抚养费的具体起算时间与支付方式。原告主张自双方彻底分居之日(2018年10月7日)起算,而法律对于此类未约定明确期限的情形需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裁量。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吕某作为父亲对婚生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恪守。针对给付时间,因双方未作约定且被告缺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酌定被告吕某自2018年11月起,于每月25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婚生女吕小某独立生活时止。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被告吕某负担。郭钧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灵活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缺席、抚养费起算时间约定不明的不利局面,郭律师精准梳理双方同居又分居的时间线,合理调整诉请起算时间,既尊重客观事实又最大化当事人利益。庭审中,郭律师通过严密组织离婚协议、身份信息等证据链条,清晰论证被告的法定抚养义务,促使法院在缺乏被告抗辩的情况下,依然全面支持原告核心诉求,并成功争取到明确的按月给付方式,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郭钧律师,先后在重庆三峡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获文学和法学双学位,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市法学会会员。郭钧律师19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开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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