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岳某与被告阳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17年5月相识,2018年10月生育一女阳某甲,2019年3月登记结婚。再婚期间,被告与前妻唐某共同生育的儿子阳某乙随双方共同生活。婚后初期关系尚可,后因被告与唐某长期关系暧昧,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原告因心理失衡,长期虐待阳某乙并故意伤害致其死亡。2023年8月,某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判处原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原告被羁押在看守所,为妥善处理婚姻及子女抚养问题,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郭钧律师、罗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处理婚生女阳某甲的抚养问题。被告阳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婚生女阳某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
针对焦点一,原告因严重刑事犯罪被判处死缓,长期徒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未积极应诉,表明其对夫妻感情淡漠,感情基础薄弱且已完全破裂。针对焦点二,婚生女阳某甲现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原告正在羁押等候收监服刑,客观上无法实际抚养子女。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子女随被告生活更为适宜。同时,原告虽在服刑,但不能免除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婚生女阳某甲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原告需按月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岳某与被告阳某离婚;二、婚生女阳某甲由被告阳某抚养,原告岳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每月六百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阳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限每月月底前支付当月抚养费)。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危机处理能力。面对原告身陷重罪、被判处死缓的极端困境,郭律师迅速厘清复杂的家庭与法律关系,精准制定诉讼策略。在原告被羁押无法出庭的情况下,郭律师积极代为沟通,妥善组织刑事判决书、婚姻档案等关键证据,确保缺席庭审顺利推进。同时,郭律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理性引导当事人放弃不切实际的抚养权诉求,争取到合理的抚养费判决标准,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体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人文关怀。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