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丁与谭某原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2023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三名子女由王某丁直接抚养,谭某不支付抚养费;同时约定房产归谭某,王某丁补偿谭某30万元并承担谭某父母债务10万元。离婚后,三名子女以王某丁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抚养费为由,起诉要求谭某支付抚养费至成年。谭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某丁在婚姻存续期间承包工程收入较好,且离婚时双方尚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王某丁因自身过错导致离婚,为达到与第三人同居目的才在财产分割上让步。此外,谭某目前患有疾病,经济能力有限,但一直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予子女关爱。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后,直接抚养方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抚养费支付义务,即是否满足法定变更条件。原告主张离婚协议未考虑实际情况,被告经济状况发生变化;被告则抗辩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未举证证明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或子女必要费用显著增加。焦点还涉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即“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关于谭某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需证明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子女必要合理费用显著增加。本案中,三原告提交的病历等证据均发生在离婚前,不足以证明离婚后子女必要费用显著增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负担。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紧扣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抚养费变更的法定条件,将争议焦点引导至原告的举证责任上。其次,在庭审中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指出原告提交的病历均发生在离婚前,无法证明离婚后费用显著增加,成功击破对方证据链。最后,郭律师全面梳理被告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让步事实及当前患病现状,向法庭充分展示了被告的真实经济困境与抚养意愿。最终帮助被告赢得胜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