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邓某与被告曾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曾某甲、一女曾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夫妻关系恶化。2019年8月,双方在菲律宾务工期间再次发生纠纷并遭被告殴打,原告离家外出躲避,双方开始分居。2022年7月,原告曾向某法院起诉离婚,同年9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邓某在郭钧律师的代理下,再次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抚养儿子曾某甲,由被告抚养女儿曾某乙。被告曾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是婚生子女曾某甲、曾某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针对焦点一,原告代理律师郭钧指出,双方此前已有过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双方仍持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针对焦点二,原告虽主张抚养儿子,但需综合考虑子女的生活习惯、成长环境及子女本人的真实意愿,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进行判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未能和好并继续分居,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支持原告离婚诉求。关于子女抚养,因两名子女长期随被告父母生活,已形成固定习惯,且儿子曾某甲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随父亲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法院判决两名子女均由被告曾某直接抚养。关于抚养费,法院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原告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原告邓某每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各六百余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邓某与被告曾某离婚;婚生子曾某甲、婚生女曾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各六百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诉讼策略与庭审把控能力。面对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郭律师精准梳理双方分居事实与前次判决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论证了“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条件。在子女抚养权争议中,郭律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结合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及长期生活环境,引导法院作出合理裁判。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清晰的庭审表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成了案件的顺利审结。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