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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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被告公告缺席)胜诉!郭钧律师活用法定离婚要件,帮助当事人顺利解除婚姻关系

发布者:郭钧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8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及2017年分别生育长女陈某甲与次女陈某乙,后于2017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甚至多次殴打原告。2018年正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原告离家前往外地务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原告收入不固定,每月约两千余元,未支付抚养费但偶尔为子女购买衣物。原告曾于2021年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此后双方关系未改善,继续分居至今且无任何联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委托郭钧律师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由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原告明确表示双方无婚前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不要求处理财产问题。被告陈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其二,两名婚生女的抚养权应如何归属,以及不直接抚养一方应如何承担抚养费。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并主张抚养一名子女,但被告未到庭答辩。法院需依法审查双方分居时间及感情状况,并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量子女的生活环境、成长需求等因素,对抚养权及抚养费作出合理裁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在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生活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支持原告离婚诉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两名子女自2018年起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原告虽要求抚养一名子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基于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法院判决两名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需按每人每月七百余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精准梳理双方分居满一年的关键事实,并调取前案判决书,形成完整证据链,直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条件。其次,在庭审表现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从容应对,向法庭清晰陈述婚姻破裂的客观事实,确保缺席审理下原告权益不受损。最后,在客户沟通方面,客观分析抚养权争夺的劣势,引导当事人调整诉求预期,避免盲目坚持导致诉讼拖延,最终高效实现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根本目的。

郭钧律师,先后在重庆三峡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获文学和法学双学位,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市法学会会员。郭钧律师19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开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1500120********11 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