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均系某幼儿园在读学生。2023年11月8日下午,何某在某幼儿园户外滑梯处将杨某推下,导致杨某头部着地受伤。杨某经某医院诊断为创伤性闭合性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寰枢椎半脱位,住院治疗12天,某幼儿园垫付医疗费3万余元。后经鉴定,杨某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及其监护人何某某、吕某,以及某幼儿园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被告何某某辩称,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幼儿园应负主要责任,家长不存在监护不当。被告某幼儿园辩称,幼儿园已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事故系两名幼儿擅自脱离监管所致,且已垫付部分医疗费并投保校方责任险,请求依法划分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杨某受伤是否系何某所致;二是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三是具体损失金额的认定。针对焦点一,法院结合监控视频、教师工作日志及幼儿自述,认为幼儿在无诱导下虚假陈述可能性较低,认定何某推人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何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何某某、吕某承担;某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事发时未能及时注意到幼儿脱离管理范围,未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更大的责任。针对焦点三,法院依法核定各项损失,其中伤疤修复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精神抚慰金及交通费由法院酌情调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按照责任比例,某幼儿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1万余元,扣除其已垫付的3万余元,还需赔偿7万余元;何某某、吕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作为某幼儿园的代理人,展现了专业的庭审应对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的高额索赔,郭律师精准梳理幼儿园日常安全教育制度及事发后的紧急救助、垫付医疗费等事实,有效证明幼儿园已履行部分管理职责。同时,郭律师巧妙引入校方责任险抗辩,虽未并在本案处理,但为后续保险理赔厘清了法律关系。其专业的答辩策略成功促使法院客观划分责任比例,避免了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了校园侵权纠纷。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