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某小学学生高某与李某、郑某在课间休息时,李某与郑某在走廊互扔塑料三角板,误伤高某左眼。高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医,诊断为左眼球穿通伤、角膜裂伤等,实际住院两天,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调解。2023年10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高某与某小学达成协议,同意后续赔偿走司法程序。因协商未果,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小学及李某监护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二万余元。郭钧律师接受某小学委托,全面介入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某小学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比例的划分;其二,原告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信,以及各项赔偿项目(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的计算依据和金额是否合理合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危险行为直接导致高某受伤,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某小学虽制定了安全工作管理手册,但在课间休息时未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制止危险行为,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20%的补充责任。法院核定高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十一万余元,判决某小学赔偿二万余元。郭钧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和专业的庭审辩论,成功厘清了学校的管理边界,使学校承担了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原告高额的索赔诉求,郭律师精准切入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通过提交《安全工作管理手册》及日常安全教育记录,证明学校已履行基础管理职责。同时,针对原告单方鉴定意见,郭律师敏锐指出其程序与实体瑕疵,成功推动法院启动重新鉴定,有效核减了不合理损失。庭审中,郭律师逻辑严密,充分论证了学校仅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学校仅承担20%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小学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