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2月,原告杨某全、杨某付、杨某祥之母钟某凤入住被告某公司处接受养老服务,双方签订《养老入住合同书》,约定钟某凤照护等级为“自理”,每月服务费1380元,并约定了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流程。2022年3月12日早7时40分许,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钟某凤在卫生间行动困难并伴有呕吐,遂于7时41分联系某医院请求120急救。7时57分救护车到达现场,8时27分钟某凤被送入某医院,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左侧小脑出血等。住院一天后,原告杨某祥坚持要求出院,主治医生劝阻并告知风险后,杨某祥签字确认自动出院。钟某凤出院后于同年3月15日死亡。三原告遂诉至某法院,主张某公司未尽到安全看护义务,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26.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服务行为与钟某凤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某公司发现老人摔倒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紧急措施,浪费宝贵抢救时间,未尽到细致看护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侵权及违约责任。
被告某公司辩称,工作人员发现老人异常后已及时通知家属并呼叫120急救,采取了适当措施;老人死亡系因自身基础疾病发病,且家属拒绝继续治疗坚持出院所致,与被告行为无因果关系;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因老人自身身体原因患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去世的,被告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凤年岁较高且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基础疾病,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某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钟某凤出现异常情况后,及时通知亲属并立即联系120急救,从发现异常到急救车到达现场仅17分钟左右,已充分履行了及时救助义务。钟某凤住院治疗期间,系其亲属自愿要求出院,且钟某凤系出院后死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对钟某凤的死亡存在过错,亦不足以证明钟某凤的死亡与某公司提供的养老服务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某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全、杨某付、杨某祥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余元,由三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的高额索赔,郭律师精准界定案件性质,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合同约定双重维度制定答辩策略。在证据组织上,郭律师巧妙运用通话详单、视频光盘及病历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被告已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庭审中,郭律师逻辑严密,重点突出老人自身基础疾病及家属坚持出院对死亡结果的决定性影响,成功切断因果关系。最终帮助某公司全面胜诉,有效维护了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