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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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级伤残侵权二审胜诉|郭钧律师击穿租车关系抗辩,依法锁定雇主赔偿责任

发布者:郭钧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30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3年9月,胡某丁驾驶重型货车在某高速公路某隧道内因备胎掉落停车查看,姚某己驾驶小型轿车超速行驶避让时与胡某丁碰撞,致胡某丁全身多处受伤并双下肢截瘫,构成一级伤残。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姚某己系某装饰设计中心合伙人王某甲、吴某乙雇佣的电工,事发时正受王某甲指派驾车前往某地购买装修灯具。胡某丁诉至某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及姚某己等赔偿各项损失143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姚某己与王某甲、吴某乙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其驾车购物属从事雇佣活动,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某甲、吴某乙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5万余元。王某甲、吴某乙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甲、吴某乙与姚某己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上诉人王某甲、吴某乙主张,其与姚某己未签订劳动合同,且事发当日系租用姚某己车辆,双方仅为承运关系,不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姚某己在郭钧律师的代理下答辩称,其按日领取报酬,受上诉人指挥监督,双方构成事实雇佣关系;其驾车购买灯具系受上诉人电话通知,旨在推进装修工程进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雇主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工主体与自然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并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结合记工单记载的报酬结算方式及上诉人对姚某己工作的指挥监督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关于租车主张,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与记工单中载明的低廉油费补贴记录相矛盾,法院不予采信。姚某己驾车购物系为增进雇主利益的辅助行为,属从事雇佣活动。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甲、吴某乙需依法承担相应的雇主赔偿责任。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雇佣关系认定的法律核心。面对上诉人试图以“租车承运关系”推卸雇主责任的抗辩,郭律师通过梳理记工单、报酬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姚某己受雇主指挥监督及从事雇佣活动的事实。在庭审中,郭律师逻辑严密地论证了“提供车辆并收取低廉油费不构成营运”以及“购物行为系职务延伸”的法律逻辑,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雇佣关系的认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姚某己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法学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郭钧律师,先后在重庆三峡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获文学和法学双学位,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市法学会会员。郭钧律师19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开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1500120********11 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