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柯某甲系某中学寄读生。2018年4月19日清晨,柯某甲与被告康某甲为参加学校运动会,在某中学操场沙坑处练习投掷实心球。因感觉投掷不远,两人采取由康某甲扶腰助力的违规方式练习。投掷过程中柯某甲跌倒受伤,随即被送往某医院治疗,确诊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创伤性脾破裂并进行了脾切除手术。经某鉴定所鉴定,柯某甲构成七级伤残,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柯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中学、康某甲及其父母康某丙、吴某丁共同赔偿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以及赔偿标准的适用。原告主张学校未制止危险训练且器械管理存在过错,康某甲一方则主张练习经老师许可,学校应负全责。某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钧律师提出抗辩:首先,体育教师已充分讲解安全事项并明令禁止私自配合练习,原告受伤系两人严重违规操作所致,与器械管理无关,学校已尽到教育职责,不存在过错;其次,原告系农村户籍,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最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过高,精神损失费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甲与康某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按规范投掷实心球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柯某甲应负主要责任,康某甲负次要责任。某中学在组织运动会期间对学生室外活动疏于管理,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侵权责任。综合考量各方过错,法院酌定柯某甲自担45%责任,康某甲承担25%责任,某中学承担30%责任。在赔偿数额上,法院采纳了郭钧律师关于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意见,并对各项费用依法核减,核定总损失为1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中学赔偿柯某甲3.9万余元;康某丙、吴某丁共同赔偿3.2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首先,精准界定因果关系,通过还原事发经过,有力论证了原告受伤系其自身违规操作所致,切断了学校器械管理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成功打破原告要求学校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诉求。其次,在赔偿标准与项目上严格把关,提出按农村户籍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不合理诉请进行有效质证,大幅核减了赔偿总额。郭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充分采纳,最终使学校仅承担30%的次要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