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郭某于2014年12月中旬在被告某经营部购买了某牌电暖宝一个。2015年3月7日晚,郭某在使用该电暖宝时,因产品缺陷导致电暖宝爆炸,郭某被严重烫伤。郭某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郭某面部烫伤遗留明显瘢痕,构成伤残。后因对鉴定结果及医疗费有异议,经重新鉴定,郭某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八级,并确定了后续治疗费、营养期、护理期及误工时间等。郭某多次要求某经营部及原投资人李某乙赔偿,在对方支付4.1万余元后,双方未能就后续赔偿达成一致。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经营部与李某乙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9.2万余元。
被告某经营部辩称,产品有合格标志,应由生产者某电器厂承担责任。被告李某乙辩称其仅为经营部员工,应由法人负责。被告某电器厂则辩称,原告应证明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且产品符合标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先赔。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产品销售者与生产者在产品责任纠纷中的赔偿主体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第二,原投资人李某乙是否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原告郭某主张的各项损害赔偿金额及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合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郭某作为被侵权人,选择向销售者某经营部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某经营部关于应由生产者承担的抗辩于法无据,其赔偿后可依法另行追偿。关于李某乙,因其在郭某购买前已将投资人变更,且仅为务工人员,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损失认定方面,法院结合重新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依法核定郭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4.8万余元。扣除某经营部已垫付的4.1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某经营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郭某各项损失20.7万余元;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精准定位诉讼主体,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果断选择起诉销售者,避免了跨省追究生产者可能面临的管辖与执行难题,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其次,在重新鉴定环节,积极协助当事人应对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确保鉴定意见客观公正,为后续赔偿金额的认定奠定坚实基础。最后,在残疾赔偿金计算上,成功论证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有合法收入,争取到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