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叶某甲与张某甲于2013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并逐渐同居。叶某甲主张双方口头约定重大财产各归各,且其婚前有存款及债权。同居期间,叶某甲于2015年6月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张某甲参与装修。张某甲则辩称其曾出资10万元且其妹妹转账5万元用于购房。2017年叶某甲又购买车位一个。双方还共同举办乔迁宴收取礼金18万余元,并以叶某甲名义合伙经营咖啡店。2020年3月,叶某甲借款33万元还清房屋按揭。同年5月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叶某甲诉请确认房屋及车位归其所有,分割旅游大巴车等。张某甲主张房屋及车位为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并要求分割咖啡店股份。
【争议焦点】1. 涉案房屋及车位的权属认定,即双方同居关系的起算时间是否在购房之前,房屋是否属于叶某甲个人财产;2. 原告主张的旅游大巴车及被告主张的咖啡店股份是否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否予以分割;3. 双方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人情钱出借及各自债务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恋爱、人流手术、共同生活及乔迁宴等事实,认定双方在购房前已转化为同居关系,房屋及车位属共同财产。在剔除房屋借款33万元及车位欠款5万余元后,剩余价值81万余元。法院本着照顾妇女权益原则,酌定叶某甲分得60%即48万余元,张某甲分得40%即32万余元。最终判决:房屋及车位归叶某甲所有,相关债务由其偿还;叶某甲给付张某甲分割款32万余元;个人物品及存款归各自所有;驳回其他诉求。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同居关系析产的法律适用,通过梳理购房时间、同居事实及人民调解协议等关键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同居关系起算时间,为当事人争取财产份额奠定基础。庭审中,郭律师针对对方主张的代持股份、旅游车等诉求,从证据链条和日常常理角度进行有力反驳,有效阻却了对方不合理的分割主张,最终实现房屋及车位归当事人所有并获多数份额的胜诉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叶某甲的合法权益。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