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杨某甲与韩某甲原系夫妻,后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韩某乙由韩某甲抚养,杨某甲每月支付三百元抚养费及一半教育、医疗费。离婚后,杨某甲诉称韩某甲多次阻挠其探望孩子,甚至将孩子关在家中,双方协商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杨某甲委托郭钧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享有探望权并要求韩某甲履行协助义务。韩某甲提交书面答辩称,杨某甲长期拖欠抚养费,且曾对其母亲实施辱骂殴打,导致孩子极度恐惧。韩某甲要求杨某甲先补齐并增加抚养费至每月一千元、向其母亲道歉后,才同意在特定时间及地点协助探望。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杨某甲未足额支付抚养费及过往的过激行为,是否构成阻却其行使探望权的法定理由;第二,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时间及地点应如何界定,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第三,韩某甲提出的增加抚养费及赔礼道歉等抗辩主张,是否属于本案探望权纠纷的审理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系法定权利,未支付抚养费可申请强制执行,不能作为对抗探望权的理由;增加抚养费可另行主张;道歉诉求不属于本案调整范围。综合考量婚生子年幼且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贸然改变不利于其成长。法院最终判决:杨某甲在暑假期间探望韩某乙一次,时间为15天;寒假期间探望一次,时间为5天;韩某甲须履行协助义务,交接孩子时需提前联系。案件受理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杨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被告以拖欠抚养费及过往纠纷为由的抗辩,郭律师清晰界定法律关系,明确抚养费与探望权不可混同,促使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探望诉求。同时,郭律师立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探望方式上提出契合孩子生活环境的合理建议,最终促成法院作出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亲子关系的良性延续。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