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陈某甲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6月1日,双方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书》,约定陈某甲以其在某公司持股1%及投资款抵偿下欠刘某甲等人的部分借款。同日,双方签订《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甲将其在某公司0.65%的股权转让给刘某甲,转让价格为32万余元。某公司当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修改公司章程将刘某甲记载为股东,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第三人叶某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陈某甲最初入股资金由其实际出资,双方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叶某乙认为,刘某甲作为某公司会计,明知涉案股权实际权利人为自己,仍与陈某甲签订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陈某甲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即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叶某乙合法权益的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叶某乙主张恶意串通,但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书面证据。经核实,刘某甲与陈某甲并无亲戚关系,而叶某乙系陈某甲的亲幺姨,论亲疏关系叶某乙与陈某甲更为亲密。此外,相关案件的时间节点显示,刘某甲起诉陈某甲的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在前,且陈某甲在该案中并未配合诉讼,传票亦为公告送达,不存在叶某乙所称的陈某甲配合刘某甲快速调解以拖延时间的情形。同时,生效判决已确认叶某乙与陈某甲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叶某乙对陈某甲仅享有债权而非股权。
法院认定,刘某甲与陈某甲签订的《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签订的《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第三人叶某乙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第三人主张“恶意串通”的复杂局面,郭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梳理多起关联案件的立案时间、送达方式及审理节点,有力反驳了第三人关于“原被告恶意串通拖延诉讼”的虚假陈述。同时,郭律师敏锐指出第三人与被告的亲属关系,从常理角度瓦解对方的逻辑基础。在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上,郭律师紧扣生效判决对第三人债权性质的认定,以及《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成功说服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