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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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精准胜诉!郭钧律师击破恶意串通抗辩,成功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发布者:郭钧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5年6月1日,原告陈某甲及关联案件原告刘某甲、陈某丙与被告陈某乙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书》,约定陈某乙以其在某公司持股1%及投资款等抵偿下欠陈某甲等人的借款。同日,陈某甲与陈某乙签订《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乙将其在某公司的0.15%股权以7万余元转让给陈某甲。同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该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修改章程将陈某甲记载于股东名册,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叶某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诉讼。叶某丙主张陈某乙最初入股资金由其实际出资,双方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叶某丙认为,陈某甲与陈某乙系亲戚,在明知股权存在争议且叶某丙已另案起诉的情况下,仍签订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签订的《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该转让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叶某丙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叶某丙主张原被告明知股权代持及诉讼情况仍进行交易,意在阻碍其利益实现;而原告方则主张转让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第三人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其仅享有债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叶某丙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虽然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但生效的(2015)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叶某丙与陈某乙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叶某丙对陈某乙仅享有债权而非股权。此外,涉案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经某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亦修改了章程。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陈某甲与陈某乙签订的《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驳回第三人叶某丙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第三人主张“恶意串通”及“股权代持”的复杂抗辩,郭律师精准梳理关联案件的时间节点与法律关系,向法庭清晰论证第三人仅享有债权而非股权的核心事实。同时,郭律师有效组织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股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最终助力客户取得胜诉判决,切实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郭钧律师,先后在重庆三峡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获文学和法学双学位,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市法学会会员。郭钧律师19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开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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