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周某与被告冷某及某路桥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2016年至2018年期间,甘孜县公路段将多项公路建设工程发包给某路桥公司,冷某挂靠该公司承包后,又将工程转包给周某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甘孜县公路段已将工程款支付给某路桥公司,但截至2023年7月19日,周某仍有841013.73元工程款未收到。周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故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某路桥公司于调解书签收次日起三日内向周某支付30万元。
冷某分别于2024年1月15日前、2月15日前、3月15日前各支付周某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若冷某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则需额外支付1万元违约金,周某可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周某于签收调解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某路桥公司交付全部资源税票据。
若某路桥公司支付的调解款与冷某间结算应付款不一致,由双方另案处理。 案件受理费6333元、保全费5000元由周某负担。
办案过程
立案与审理:法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互联网庭审公开开庭审理。
双方陈述与答辩:原告陈述了工程款支付情况及诉求,被告冷某辩称其代表公司行使权利且金额有误,某路桥公司则主张与周某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票据交付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
确认与生效: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点评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体现了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依法引导双方达成合理协议。调解结果既保障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被告的履行能力和责任界定,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同时,本案也提醒工程建设领域各方应严格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避免因挂靠、转包等行为引发法律风险。
杨寅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