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四川博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勇公司”)与被告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桥公司”)、源单新材料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单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博勇公司主张箭桥公司拖欠其工程款2771429.73元及相应律师费,源单公司作为相关方参与诉讼。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箭桥公司同意分期支付工程款及律师费,源单公司对箭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箭桥公司分三期支付博勇公司工程款共计2771429.73元,分别于2023年6月19日支付500000元,7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10月31日前支付余款1271429.73元。
源单公司对箭桥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未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箭桥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支付博勇公司律师费17047元。
博勇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53元、保全费5000元由箭桥公司负担,于2023年10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博勇公司。
办案过程
立案受理:2023年5月15日,博勇公司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
庭前准备:各方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组织各方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支付、律师费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确认: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其不违反法律规定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点评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体现了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和解方面的积极作用。调解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了博勇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箭桥公司提供了分期履行的便利,兼顾了双方利益。源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债务履行提供了额外保障。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调解程序合法、公正,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杨寅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