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四川博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勇公司”)与被告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桥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箭桥公司将位于四川省崇州市某道路工程分包给博勇公司施工。博勇公司于2021年3月进场施工,2021年12月底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2022年2月25日,博勇公司编制《竣工结算书》并交由箭桥公司确认,双方完成竣工结算。然而,箭桥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及税金未按约定支付。2023年5月,博勇公司曾就工程欠款问题提起诉讼,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工程欠款问题得到解决。但箭桥公司仍未支付税金304,553.26元,博勇公司多次催告未果后,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箭桥公司支付税金及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调解笔录中明确约定税金由箭桥公司承担,且博勇公司已按约定开具足额发票,箭桥公司确认收到并入账。根据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箭桥公司应支付税金304,553.26元。法院判决箭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博勇公司税金304,553.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34元及保全费2042元,合计4976元。
办案过程
立案受理:博勇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
庭前准备:博勇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竣工结算书》、增值税发票、调解笔录等证据。箭桥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博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箭桥公司未到庭。法院对博勇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判决: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箭桥公司支付税金及诉讼费用。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税金的承担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在调解笔录中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依法作出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箭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导致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案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项条款,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疏忽或违约引发法律纠纷。
杨寅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