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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发布者:李浩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0日 28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5年2月10,被告张三向同村的原告李四借13万元周转,原告又找到同村的王五,告知被告借钱一事并询问能否帮忙,王五应允并同意将钱借予原告。后原告持13万元现金交付被告,并要求被告书写借条一张,载明“今张三借到王五13万元,月息2分,落款:张三、保证人王五”。2020年11月,因被告一直推脱、拒不偿还原告或者王五任何款项,原告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三偿还本息22余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最终二审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决被告李四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有被告负担。
办案过程:
接受本案后,律师本以原告作为担保人起诉追偿,但一审庭审中王五表示并没有借款给被告张三的意思表示,是将本案款项借给原告的,而原告借给谁其并不关心,且被告也表示自己只是打了借条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二审中,在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及时补充了被告关于曾愿意还款的录音证据,从而依法反驳了被告未收到借款的虚假陈述,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实践当中,往往当事人认为有对方出具的借条就可以万事大吉,一条定案。其实并不然,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款项交付的方式逐渐透明化、多样化,法院更加严格审查借条的款项有无实际交付的问题。因此,不能仍然抱着只要有“借条”就高枕无忧的态度了,更需要对款项的来源、交付、利率等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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