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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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商贸公司诉B面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梁慧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8-2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名称: A商贸有限公司诉B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审级: 一审

  • 代理律师: 梁慧,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诉讼地位: 原告A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案件当事人

  • 原告: A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 被告: B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三、案件事实与背景

  1. 交易关系: 原、被告双方长期以来就大米买卖事宜形成了稳定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持续向B公司供应大米。

  2. 欠款事实: 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间,A公司向B公司送货,B公司工作人员在共计20张送货单上签字确认。2023年10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3,78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催款过程: 2025年3月18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向B公司负责人催要款项,B公司负责人回复称需从2019年开始倒查账目以确认是否存在重复结账问题,但截至诉讼时(2026年)仍未完成对账,亦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存在重复结账。

四、原告诉讼请求

A公司委托梁慧律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153,783元;

  2. 判令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193.49元(按LPR上浮50%计算,自2023年9月27日暂计至2025年12月27日),并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

  3. 判令B公司承担保全费1,379.88元、保险费600元及诉讼费用。

五、被告答辩意见

B公司辩称:负责该事项的相关人员出差,具体情况不清楚;因未看到原件,尚未对账,故对原告即将出示的证据暂不认可。

六、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一)法院认定事实

  1.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A公司提交的20张经B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及金额为153,78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

  2. 被告抗辩不成立: B公司虽以“未对账”“可能存在重复结账”为由拒付货款,但在2025年3月催款时即称需倒查账目,至2026年诉讼时仍未能完成对账,亦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存在重复结账,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二)判决结果

  1. 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货款153,783元;

  2. B公司向A公司支付自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12月27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11,347.9元(按LPR计算),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12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3. B公司向A公司支付保全费1,379.88元;

  4. 驳回A公司要求支付保全保险费600元的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3,779.13元,由B公司负担3,617.38元,A公司负担161.75元。

七、梁慧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亮点

  1. 以扎实的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梁慧律师系统整理了20张经B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完整的供货—开票—欠款证据闭环,使法院能够清晰认定欠款事实。

  2. 有效应对“未对账”抗辩: 针对B公司以“未对账”为由拒付货款,梁慧律师精准利用B公司负责人“已查账至2023年”的自认,证明B公司事实上已具备对账条件却故意拖延,有效瓦解了被告的抗辩。

  3. 灵活调整利息计算标准: 在法院未支持LPR上浮50%计算方式的情况下,梁慧律师成功争取到自送货完成日(2023年9月27日)起算利息,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资金占用损失赔偿权益。

  4. 全面主张诉讼成本: 梁慧律师系统提出了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成本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保全费1,379.88元,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八、案件启示

  1. 送货单等交易凭证是买卖合同纠纷的核心证据: 经对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送货单是证明供货事实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企业应高度重视送货单的规范签收与保管。

  2. “未对账”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挡箭牌: 在卖方已提供充分供货证据的情况下,买方以“未对账”为由长期拖延付款,若无法提供有效反驳证据,法院将不予支持其抗辩。

  3. 及时固定催款记录: 本案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2025年3月18日的催款过程及B公司负责人的回复,成为证明B公司“已具备对账条件但拖延不决”的关键证据,体现了及时固定催款记录的重要性。

梁慧律师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兼具法律与财务复合专业背景。在诉讼业务领域,成功办理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公司、股权等各类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2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侵权、股权纠纷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1650120********24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侵权、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