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章响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8日 5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5号。
委托代理人章响,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茆某,男。
诉讼记录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安保公司)诉被告茆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安保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留用合同协议书》对XX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安保公司要求被告茆某支付2012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827.7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827.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茆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