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朱女士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入职某机器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供应链总监,双方约定 6 个月试用期至 2025 年 10 月 2 日,薪资结构为每月税前固定工资 44000 元、5000 元固定福利补贴,月度绩效奖金 13200 元,人事明确试用期绩效全额发放。2025年 7 月 10 日朱女士因子女陪读的家庭原因,通过企业微信提交离职申请,公司多次驳回审批;朱女士在离职前与公司副总裁石某当面完成办公设备、项目资料、供应商台账全部交接,并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发送书面交接清单邮件后正式离职。离职后公司克扣其 6 月全额绩效 13200 元、拖欠 7 月 1 日至 18 日共计 14 天劳动报酬 31540.23元。朱女士先行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足额补发全部欠付薪资。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杭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朱女士擅自离职、未完成工作交接,要求返还猎头费 68800 元、已发放福利补贴 15000 元,合计 83800 元,朱女士委托朱继柱律师代理一审应诉。
二、核心争议点
本案核心围绕试用期劳动者离职程序是否合法、朱女士是否完整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用人单位主张的猎头招聘成本与福利补贴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展开,同时争议包含公司《员工手册》中离职赔偿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公司克扣、拖欠劳动者绩效工资及固定薪资有无合法依据。
三、诉讼结果
承办律师朱继柱整理离职申请记录、交接视频与照片、人事薪资沟通微信记录、仲裁庭审笔录等完整证据链,结合《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离职规则、劳动合同效力规定、劳动报酬保护相关法条开展全方位抗辩。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女士已提前 8 天书面告知离职并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公司主张返还猎头费、福利补贴无事实及法律支撑,依法驳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公司自行承担;此前劳动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的 4 万余元欠付薪资,公司仍需按裁决履行,朱女士全部合法劳动权益得到完整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