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继柱律师 09:00-21:59
朱继柱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86091789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配偶签名伪造,二审改判无需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发布者:朱继柱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4日 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配偶签名伪造,二审改判无需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一、案件背景

 

韩女士与陈先生 2001 年登记结婚,2016 年 4 月 29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5 年 8 月 14 日,陈先生单方以夫妻名义向某银行申请 30 万元装修消费贷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二人共有昆山市某楼房产设立抵押。经司法鉴定,两份合同中“韩女士”签字均为他人伪造,韩女士全程未到场办理贷款,银行从未向其电话核实贷款相关事宜。案涉房屋2012 年已完成装修,陈先生取得贷款后并未用于房屋装修,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陈先生长期逾期,银行起诉,要求陈先生、韩女士共同偿还剩余本金、利息、复利、律师费,并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韩女士一并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韩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朱律师、缪律师提起上诉。 

 

二、核心争议点

 

本案核心围绕伪造签名的借贷债务性质、共有房产抵押效力及鉴定费用承担展开,争议集中在案涉借款、抵押合同中韩女士签字为他人代签伪造的情况下,能否认定韩女士存在共同借款合意,30 万元大额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举证责任分配如何界定,同时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未经韩学同意设立的抵押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笔迹鉴定产生的 7600 元费用最终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三、诉讼结果

 

承办律师梳理笔迹鉴定、房屋装修、银行沟通录音、证人证言全套证据,围绕《民法典》“共债共签”规则展开完整论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全部判决,改判仅由陈先生单独承担本金、利息、复利、律师费的偿还义务,驳回某银行对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银行主张房屋优先受偿的诉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及 7600 元笔迹鉴定费全部由某银行负担。本案为终审生效判决,韩女士彻底免除案涉巨额债务。本案是《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典型适用案例,明确大额借贷的举证责任归属,同时指出金融机构办理共有房产抵押、装修贷未尽身份核验、用途核查义务将面临债权、抵押权双重落空的法律风险,为同类“被负债”婚姻借贷案件、银行信贷风控提供清晰裁判参照。

朱继柱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18860917892
    •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4.1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2743分 (优于98.5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篇 (优于97.35%的律师)

    版权所有:朱继柱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5756 昨日访问量:8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