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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中重大误解不成立及违约责任认定案

发布者:朱继柱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4日 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租赁纠纷中重大误解不成立及违约责任认定案

 

一、案件背景

 

2024 年 10 月,某包装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某贸易公司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某处的厂房,租赁面积 1403 ㎡(含公摊),月租金 5 万元,租期五年,押金 17.5 万元。签约前,某包装公司现场查看厂房,贸易公司负责人曾口头告知厂房长度约 45 米。签约后,某包装公司自行测量认为实际长度仅 40米,主张面积不足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押金。贸易公司则认为合同明确约定面积含公摊,且包装公司已现场查看,不存在重大误解,包装公司系因与原房东续租才违约解约,并提出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拆除无尘车间损失等共计49 万余元。某贸易公司委托朱继柱律师团队代理本诉及反诉。 

 

二、核心争议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一是某包装公司是否因厂房面积问题构成重大误解,从而有权撤销合同;二是某包装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如何认定;三是贸易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免租期租金、拆除无尘车间费用、违约金)是否成立。

朱继柱律师团队主张:合同明确约定建筑面积含公摊,且包装公司已现场查看,具备辨识能力,口头长度描述不构成合同内容,不构成重大误解;包装公司单方拒绝履行系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尘车间拆除系其自身要求,损失应予赔偿。

 

三、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包装公司主张厂房面积不实构成重大误解、要求撤销租赁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租赁面积是合同核心条款,某包装公司签约前已实地看房却未自行测量,合同明确标注租赁面积并约定固定租金,其签约时未提出异议,发现面积问题后仅要求租金补贴,与其主张的面积不足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自相矛盾,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签约时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故重大误解不成立。另案涉合同已于 2024 年12 月 5 日双方合意解除,某包装公司单方解约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驳回某包装公司撤销合同的诉请,确认合同因双方合意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解除;某包装公司单方解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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