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霖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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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发布者:钟霖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379人看过

答:这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直接按照已经发生的对应月份全部实得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应支付的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等),排除可能发生的提成、加班费等不固定收入。但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以正常工作时间应支付的固定工资,并排除可能发生的提成、加班费等不固定收入作为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操作建议:

建议用人单位在具体操作时采用主流做法以正常工作时间应支付的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等),排除可能发生的提成、加班费等不固定收入作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但涉及具体案件的诉讼可能会面临各个法院不同的判决。

参考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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