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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维权日,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发布者:钟霖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5日|分类:消费权益 |419人看过


今天—315,一个意义非凡的消费者权益日,让我们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更好的保护。那么,对于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消费者有哪些权益,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你知道多少呢?

  1.  一、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与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有关。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就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二、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

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除了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外,国际消费者协会又确定了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这8项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我国1993年10月31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权利进一步明确为9项: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维权的方式

根据《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维权的方式包括以下五种: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最简便、快速的维权方式,消费者可直接与经营者联系,在自愿、互相谅解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分清责任,达成和解。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节组织调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后,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节组织调解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投诉时,要注意讲清楚投诉人以及被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对于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也要交代清楚,方能更好的达成调解。当消费者协会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费者协会作损害鉴定,以保存相关证据。

3.行政申诉。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后,可向有关行政部分申诉。申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须载明事情经过、维权理由以及要求。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书面通知申诉人以及被申诉人,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处理。此时,消费者仍可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和解后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4.提请仲裁。

仲裁相比诉讼具有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保守机密等优点,但是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5.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诉方、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诉讼维权相对而言需要更高的成本,但是其结果一般也更为客观、公平。

律法佳人律师团队提醒:以上五种我们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不论采取哪种维权方式,都必须保留必要证据,例如购物小票、保修单、合同、电子发票、录音、消费清单、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应当注重采用截图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建议在发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关于证据固定及有效维权的专业建议,如此方能真正维护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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