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霖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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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拒绝携带艾滋或乙肝病毒的人员入职吗?

发布者:钟霖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1574人看过

答:不能。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若以员工携带艾滋或乙肝病毒为由拒绝其入职将被认定为违法,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拟聘用的员工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艾滋或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

操作建议:

建议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在招聘时不能拒绝携带艾滋或乙肝病毒的人员入职。否则将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若因此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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