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霖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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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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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入职时隐瞒已婚或已怀孕情况的,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钟霖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710人看过

答:不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有知情权,员工应如实告知,但该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的事项,如个人身份信息资料,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资格证书、健康资料等。而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即使员工入职时有隐孕或隐婚行为,但不符合欺诈条件,故用人单位不能因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操作建议:

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不能轻易以女职工已婚或已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将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等处罚。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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