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霖瑛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员工学历或工作履历造假,公司能以构成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钟霖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512人看过

答:可以。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行为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劳动法领域亦是如此,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员工若以造假学历或工作履历应聘并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此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求,对用人单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知悉后可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

(1)用人单位在面试及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口头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学历原件进行核对并登陆学信网等学历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或与毕业院校进行核实。

(3)为避免工作履历造假,可要求提供相关单位的离职证明及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4)在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如有)明确约定,如提供虚假、伪造的学历或工作履历的,用人单位一经发现,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若造成单位损失的,有权要求全额赔偿。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