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霖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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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发布者:钟霖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974人看过

答:两者冲突时以谁为准,取决于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劳动合同直接约定,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录用通知书失效,则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如劳动合同并未明确录用通知书在劳动合同签署时失效,则视为录用通知书继续有效,但因劳动合同后于录用通知书签订,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权利义务,故应以劳动合同为准。但如果录用通知书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并不涉及,则此时仍应以录用通知书为准。

操作建议:

(1)因录用通知书非强制性签署文件,而劳动合同则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应签订劳动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用人单位可选择不签订录用通知书而选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若同时签订书面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则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录用通知书失效,两者内容发生冲突时以劳动合同为准。

参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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