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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钟霖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429人看过

实践中,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能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不仅需考虑债务人的婚姻状况,还需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

ABC三人系朋友关系,BC原系夫妻关系。20166月,BA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A人民币肆万元整,于20176月归还。20175月,BC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个人所欠的债务由分别各自本人承担偿还责任。AB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A多次向B催收未果,遂起诉要求BC共同偿还该债务。一审法院支持A的诉讼请求,判决:BC共同承担偿还责任。C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B偿还A全部借款。

法院裁判思路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即夫妻共同生活,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实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公平保护。

律法佳人分析

这是则典型因对夫妻共同债务不同认识而引起的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实践理解,离婚时,因夫妻共同行为所负的债务,即因夫妻共同举债之合意或夫妻虽无共同举债合意但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产生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那么,实践中应如何准确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应把握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相符,即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主要包括:

1)夫妻共同生活消费活动产生的;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性活动产生的;

3)夫妻共同履行法定义务产生的等情形。

当然,司法裁判中,在债务人的配偶方不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法院可能会本着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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