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霖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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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款合同一定有效吗?

发布者:钟霖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211人看过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的合同。那么,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一定有效呢?

案情回顾

2016A企业在得知其B企业资金紧张后,利用其优势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然后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利息转借B企业,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531日,利息按年10%计算。但B企业并未依约归还,为此A企业将其起诉法院。庭审中,A企业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B企业应该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B企业却抗辩认为A企业是从银行贷款后再以牟利为目的转贷B企业,所以双方借款合同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B企业,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但其仍应返还借款本金。

律法佳人分析

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判决B企业应向A企业返还借款本金。但并非是基于双方有效的借款合同,相反是在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无效后,以合同认定无效后,基于该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为由,要求B企业向A企业返还借款本金。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的民间借款合同。该类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根据我国最新借贷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企业之间有效的借款合同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不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2)企业之间是因生产、经营所需签订的借贷合同;

3)企业的借款款项为自有资金,具有完全处分权。若为非自有资金款项,则应根据合同性质具体分析:如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又以牟利为目的转贷其他企业,且对方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又或者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款项再以牟利为目的转贷给借款企业,且其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本案);

4)企业不存在以放贷为业,无经常性、营利性、对象不特定等特征。否则,达到一定程度,可能被认定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该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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