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方要求先出具发票再付款,是否同意呢?但不出具发票,对方又坚决不付款,甚至出具了发票后依旧不支付款项,怎么办?
案情回顾
A公司起诉B公司诉称: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施工,B公司却违约不支付工程款项。诉讼中,B公司答辩称款项已经支付,有A公司出具的发票为证;但A公司却辩称该发票是因B公司准备付款而先行出具的,发票出具后B公司既未支付款项也未退还发票。
法院观点
新疆一审高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款项也不能证明对方已经收取了款项,付款方在付款后应合法持有能证明收款方已经收取该款项的其他证明材料,B公司辩称已经支付款项但并无相应的证据给予佐证。故不予支持B公司已经付款的主张。
新疆最高人民法院却认为:B公司持有A公司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A公司无法举证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律法佳人点评
为何两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认定呢?笔者认为这取决于不同种类发票的不同功能。普通发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能够作为付款的凭证:
(1)合同约定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2)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付款的记账凭证,是买受人付款的依据,但不是付款的凭证,因此并不能单独直接作为付款的凭证证据。
因此,笔者认为已开具发票并不等于已经支付款项,需要进一步分析双方之间是否有其他能够证明款项已经支付的证据。
同时,特别建议在实践中注意:
(1)完善合同。在对方要求先出具发票再付款时,务必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出具发票并不等于已经支付款项”;
(2)若合同无上述约定,则在每次出具发票时,要求对方在出具的发票上注明“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付款方签字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