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海外代购的诈骗案,当事人郑某(化名)被羁押三个月,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证据链突破,成功指出案件关键证据不足,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背景
2025年,郑某在厦门经营一家海外代购工作室,通过社交媒体平台销售海外奢侈品和化妆品。郑某宣称所有商品均为"海外专柜正品、直邮到家",并提供购物小票和物流追踪信息。后因部分客户收到的商品被鉴定为假货,且退款受阻,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认定,郑某以"海外正品"为名销售假货,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35万元。郑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委托泽良刑事团队律师介入辩护。
证据深度审查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阅卷后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主观故意证据不足。郑某确实通过海外代购渠道采购商品,其提供的购物小票和物流信息部分真实。虽然部分商品被鉴定为假货,但郑某辩称其系被上游供应商欺骗,其本人并不知晓商品为假货。在案证据中,缺乏郑某明知商品为假货仍销售的直接证据。
商品来源复杂。郑某销售的商品来源多样,包括海外专柜采购、免税店采购、海外买手代购等。部分商品确为正品,部分商品真伪存疑,公安机关将全案销售金额均认定为诈骗金额,缺乏区分和鉴定。
因果关系不明。部分客户在收到商品后并未提出异议,甚至多次复购,难以证明其系基于"正品承诺"的错误认识而购买。部分客户明知价格低于专柜价,对商品真伪已有预期。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本案中,郑某与客户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部分商品确为正品。即便存在部分假货,也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或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不起诉辩护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观点:
从主观方面看,郑某缺乏诈骗的直接故意,其本人也被上游供应商欺骗,对商品真伪缺乏明知。
从客观方面看,部分商品确为正品,全案金额认定为诈骗金额缺乏依据。
从案件性质看,本案更符合买卖合同纠纷的特征,不应轻易上升为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主观故意、金额认定等方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郑某在被羁押三个月后,终于重获自由。
案件启示
本案是泽良刑事团队律师成功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在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等新兴商业模式中,商品真伪问题与诈骗犯罪的界限往往较为模糊。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法律论证,成功将本案定性为民事纠纷,避免了当事人遭受不当的刑事追诉,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保护市场经济活力方面的重要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