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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泽良刑事团队突破重围:充电桩投资诈骗案当事人取保候审后获不起诉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一起涉及充电桩投资的诈骗案,当事人李某(化名)被刑事拘留,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黄金救援期内介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并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

案件背景

2025年,福州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以"投资充电桩、稳定收益"为名,向大量投资者募集资金。公司宣称与多家新能源汽车厂商和物业公司合作,在福州、厦门等地建设充电站,投资者购买"充电桩份额"后可获得每度电0.3元的收益分成,年化收益率可达18%。公司还组织投资者参观已建成的充电站,展示运营数据。

李某系该公司电工,负责充电桩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公安机关认定,李某作为"技术骨干",明知公司夸大充电桩数量和收益仍协助建设,属于诈骗共犯,涉案金额达78万元。

黄金救援期介入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李某被刑事拘留第4天接受委托,立即启动黄金救援机制。律师当天会见当事人,了解到以下关键事实:

李某系通过正规招聘渠道入职,岗位为"电工",招聘信息中未提及任何违法内容;李某的工作内容为按照公司要求安装调试充电桩、定期巡检维护,不参与公司销售、宣传和资金管理;李某入职后,确实参与了多个充电站的建设工作,公司也确实在运营部分充电桩;李某本人也投资2万元购买"充电桩份额",同样是投资者;李某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收益预测缺乏了解,其认知仅限于"这是一家新能源公司"。

不予批捕辩护

在审查批捕的7天关键期内,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主观明知方面,李某入职时不知晓公司的运营模式涉嫌违法,其按照正常电工流程工作,缺乏诈骗的主观故意。公司向其展示的合作协议和运营数据使其有理由相信公司系正规经营。

客观行为方面,李某仅从事辅助性的电工工作,不参与公司销售决策和资金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社会危险性方面,李某在福州有固定住所、稳定家庭,无犯罪前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其在公司中的角色和职责与诈骗核心行为关联性较弱,且社会危险性较低,最终采纳泽良刑事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李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不起诉争取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泽良刑事团队律师继续开展辩护工作。通过全面阅卷,律师发现:

李某在团伙中的层级较低,仅为最底层的电工;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坦白情节;李某家属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李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

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检察机关最终认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启示

本案是泽良刑事团队律师运用"黄金救援37天"机制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在新能源、充电桩等新兴投资领域,大量底层技术、安装人员往往被卷入刑事案件。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第一时间介入、精准把握审查批捕窗口期,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并最终不起诉,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保护新兴行业从业人员方面的核心价值。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投资者,面对"高收益、零风险"的新能源投资项目,务必保持警惕,仔细核实公司资质和项目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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